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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2019-07-18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49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5,850,426.84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处于立案、尚
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
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
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26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7 月 16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
第七工业区第 15 栋 1-2 楼,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供需合同,向原告采购面
壳、底壳、支架、摄像头镜片等塑胶制品,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原告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 60 天内付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
已经按约进行了对账。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并未按约付款。截至起
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022,779.83 元。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独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两被告之间存在混同经
营现象,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1,022,779.8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
按欠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
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22,779.83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
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中新科技与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20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7 月 15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沥林镇埔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詹掌辉。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自 2014 年 12 月起就光学材料的交易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
告在 2018 年 11 月份和 12 月份对账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对账
单确定的货款,合计人民币 345,605.52 元。在被告出现逾期付款后,被告未按
照双方协商的付款事宜履行还款承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45,605.52 元;(2)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损失金额以人民币 345,605.52 元为基数,以 5.655%
为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45,605.52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
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优特利电源有限公司的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被起诉时间:2019 年 6 月 3 日。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7 月 10 日。
    审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优特利电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观光路汇
业科技园 3A 栋,法定代表人:王腾娥。
    被告一: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二: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内容
    原告向被告长期供应电池系列产品,被告一拖欠原告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 3 日的货款共 3,425,708.35 元,被告二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
拖欠原告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 3 日的货款共 1,056,333.14 元。原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3,425,708.35 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2)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货款 1,056,333.14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4,482,041.49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于该诉讼处于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
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17 项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 76,132,367.6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二、资产冻结情况
    (一)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6 月 17 日和 7 月 1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诉及
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临 2019-039)和《关于涉
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7)。根据公司最新收到
的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件,现将银行账户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告如下:
    1.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深圳市泰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椒江区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新科技名下银行存款 1,273,388.04 元,并已提供相应担
保。椒江区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名下
银行存款 1,273,388.04 元,期限为一年。
    2.东莞市宏凯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情况
    东莞市宏凯光电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诉至椒江区法院。椒江区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
人民币 417,420.76 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 10 项与银行账户冻结进展相关案件,累计冻
结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20,026,933.15 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目前给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造成了阻碍,对公司日常经
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争取早日解除银
行账户冻结并恢复正常状态。

    (二)应收债权冻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浙 1002 财保 17 号],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因与公司存在民事纠纷,向椒江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 294,648,100 元、
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394,654,500 元和对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的债权 2,723,000 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椒江区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 294,648,100 元,
期限为三年;2.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
394,654,500 元,期限为三年;3.冻结被申请人中新科技对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的债权 2,723,000 元,期限为三年。
    上述债权冻结事项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债权收回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与申请
冻结方协商,尽快使上述债权恢复至正常状态,以确保未来债权能够及时收回。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