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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新:涉及诉讼公告2019-09-1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 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7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 3 起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 15,256,787.65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均处于立案、
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 9 月 9 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收
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
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9 月 5 日。
    起诉时间:2019 年 8 月 27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
区东部新区北片,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因经营需要自 2017 年 9 月开始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 年 8 月,被告向
原告寄出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尚应付原告账款 3,061,112.32
元,应付暂估款 74,480.78 元(未开票金额)。故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被告
共欠原告纸箱定作款 3,135,593.10 元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 3,135,593.10 元及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履行
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135,593.10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二、中新科技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9 月 5 日。
    起诉时间:2019 年 8 月 27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
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 年 8 月,原告同被告对账,确
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被告应付原告账款 12,017,519.58 元未支付。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 12,017,519.58 元及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履行
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2,017,519.58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三、中新国际电子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 年 9 月 5 日。
    起诉时间:2019 年 8 月 27 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
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 年 5 月,原告同
中新国际电子对账,确认截止 2019 年 5 月 27 日,中新国际电子应付原告账款
103,674.97 元未支付。中新国际电子系中新科技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
两被告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新科技依法应对中
新国际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 103,674.97 元及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 2019 年 6 月 7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
之日止);(2)依法判令中新科技对中新国际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3,674.97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
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累 计 披 露 69 起 诉 讼 案 件 , 涉 案 金 额 累 计 为
365,377,622.35 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 1 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
权 692,025,600 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