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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创微纳: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洪伟)2019-08-14  

						                             独 立 董 事候选 人 声 明

              本人洪 伟,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由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提 名 为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 有 限公 司第 二
                                                                       届 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本 人具各独立 董事任
                                                            职资格           ,



 保 证 不 存在任 何影 响本人 担任 烟 台睿 创微纳 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上 市公 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 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 法律 、经
                                                            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
                                                          本人 尚
 未根 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培 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 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独立董事 资格培 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 资格证
                                                           书。
             二 、本人任职 资格 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
                                                       规和 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 关于董
                                      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 员法》 关于
                                      公务 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 委、中
                                央组织 部 《关于规范 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 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立董 事 、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教 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 强 高等学校 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 高校领 导班 子成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 会 《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 暂行 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 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属 、
 主要社 会关 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 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 指兄 弟姐 妹 、岳父 母、儿媳女婿 、兄 弟姐妹 的配
                                                       偶、配偶 的
 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 市公 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 系亲
                                                                 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上 市公 司已发 行股份           sO/0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 者在上 市公 司前五 名 股东 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                                             ′
                                                                             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 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 服务的 中介机
                                                                               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 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 签 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 务往 来 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 者高级 管理人
                                                                            员,或 者
在该业 务往 来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或
                                                                      者高级 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 前六项 所列举 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认定 不具 各独立 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 录 :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 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
  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 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 两次未 出席董 事会会 议      ,



  或者 未亲 自出席董 事会会 议 的次 数 占当年董 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
                            事期 间,发 表 的独立     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 股份有 限公
                                                   司在 内,本 人 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 ;本 人
                                                     在烟 台睿 创微纳 技
 术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 年 。

      本人 已经 根据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各 案及培 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立 董
                                                     事候选人 任职 资格
 进 行核 实并 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 完全清楚独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分 ,本 人 完全
                                                    明 白作 出虚 假
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 资格和 独立 性。

     本人承 诺 :在 担任烟 台睿 创微 纳技术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期 间,将 遵 守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 的规 章、规定 、通
                                                                  知以
及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 的要求,接 受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管   ,



确保 有足 够 的时 间和 精力 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
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
                                                  单位 或个人 的
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 日起 3o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
                                                            务
     ,




         特此声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