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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容百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回款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2020-02-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项回款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容百科技对比克电池应收款项
回款进展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进展情况

   容百科技于2019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比克电池(指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部分应收票据未能到期兑付事项的
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于11月16日、12月16日及1月16日公告了应收款项回款
进展情况的公告。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初签署的付款协议,约定至2020年2
月15日比克电池将向公司支付一期至四期还款合计14,020.75万元。

   截至2020年2月15日,公司期间保持与比克电池业务合作,本期对其销售正
极材料产品14.8万元,收到银行承兑汇票15万元,前四期累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815万元、融信凭证350万元。其中,由于350万融信凭证出具方不承诺或保证到
期兑付,容百科技未将此凭证作为回款处理,继续作为对比克电池的应收款项。

   容百科技子公司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容百”)于2019
年11月对比克电池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所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已获法院裁
定支持。截至2020年2月15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财产保全正在实施中。由
于其他债权人已对比克电池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公司对于后续将要实施保全的
财产,存在因不是第一顺位保全人,财产保全价值无法覆盖诉讼金额的风险。

   二、公司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抵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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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容百贸易”)于2019
年12月向比克电池采购取得了5,600万元圆柱形锂电池产品,并形成了对比克电
池的5,600万元应付采购款。鉴于比克电池未能按约向公司支付还款,公司与比
克电池决定将容百贸易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5,600万元,与湖北容百对比克
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由此,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收款项抵减至
14,813.41万元,包括应收账款14,463.41万元、应收票据融信凭证350万元。

   容百科技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取得的5,600万元锂电池产品,相关应付货款虽
已抵销了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但该项电池存货尚未形成实际资金流
入,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关于容百科技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展、账务抵减等相关情
况进行了重点核查,相关核查过程与意见如下:

   1、关于应收账款回款的最新进展情况,与容百科技、比克电池进行了电话
访谈,查看了自双方签署付款协议以来比克电池向容百科技所支付的付款凭证,
确认截至2020年1月15日,公司共累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815万元、融信凭证350
万元。其中,由于350万融信凭证出具方不承诺或保证到期兑付,容百科技未将
此凭证作为回款处理。

   2、查看了容百科技对比克电池的产品采购协议、产品送货单、入库单及会
计处理凭证,并现场抽查了容百科技已验收取得的电池存货,确认了该项采购交
易的交割情况;查看了容百科技与比克电池所签署的抵账协议,以及容百科技的
会计处理凭证,证实双方已就容百贸易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5,600万元,与
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了三方抵销。

   3、关于应收账款及电池存货的资产减值计提情况,与容百科技进行了电话
访谈,并查阅了公司《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编制情况,确认公司鉴于比克电
池未能按约履行付款计划,已按照70%比例就抵减后14,813.41万元应收款项计
提坏账准备;同时,受新能源汽车与锂电池行业市场状况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最新
影响,公司预期该项电池存货存在跌价损失的风险;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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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已评估考虑了上述提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电池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影响。

   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做好应收比克电池款项的回款催收工作、加强利益
保障措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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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应收款项回款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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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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