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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
可科技三工厂 1A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普通股股东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01,803,00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01,803,0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5.2625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5.26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3 人,董事曹政先生、独立董事陈树堂先生、朱军
生先生、马贵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胡振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301,768,902 99.9887 34,100 0.0113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
         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
1                            1,200        3.3994     34,100   96.6006   0   0.00
         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懿训、高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