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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01-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担任光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3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对于光峰科技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
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光峰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
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
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光峰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
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
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
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
阅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光峰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
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1、核查程序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
运转,公司各项业务处于有序推进中。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况、
公司研发开展情况等。

    经现场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股东良好的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开展不存在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
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光峰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
与光峰科技董事会秘书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光峰科技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
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
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峰             秦   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0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