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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峰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审理,解除原冻结资金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涉诉案件金额为 1614.53 万元,解除冻结资金人

民币 1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台达于 2019 年 7 月

诉讼公司三个案件共被冻结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案诉讼已中止,

且公司现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已解除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中仍有

人民币 2000 万元处于冻结状态;2、因涉案专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仍存在权利归属争议,故本案的最终判决还需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审理结果。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本案可能会

被恢复审理。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

院判决为准。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

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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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之一、之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

结果分别如下:中止涉诉案件审理;解除对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公

司起诉光峰科技的三份《民事起诉状》((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

663 号、664 号)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2019)

粤 73 知民初 662 号、663 号、664 号)等相关材料。

    就原告台达公司诉被告光峰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分别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

663 号、664 号),并根据台达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663 号、664 号民事裁定,分别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合计人民币 3000 万元。具体内容参见公

司 2019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5)。

    针对(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件涉及的“荧光剂色轮及其

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公司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4309 号。具体内

容 参 见 公 司 2019 年 11 月 8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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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19)粤 73 知

民初 662 号之一民事裁定、于 2020 年 1 月 16 作出(2019)粤 73 知民

初 662 号之二民事裁定,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1、(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之一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件过程中,

光峰科技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具体理由: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及公司人员就本案专利权属纠纷对台达

公司的起诉,案号为(2019)粤 03 民初 4309 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査认为,本案审理应当以原告台达涉案专

利稳定、权属清晰无争议为前提。经查实,该案专利在其他法院存在

权利归属争议,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之二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19)粤 73 知民初 662 号案件过程中

认为,本案诉讼因诉请专利权归属存争议已中止。基于此,本案侵权

之诉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且诉讼周期明显拉长,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

人的权益,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尤其在本案中,保全标的较大,

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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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案件执行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 44201501100052558070

账户存款中的 1000 万元已被解除冻结。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台达于 2019 年 7 月诉讼公司三个案件共被冻结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案诉讼已中止,且公司现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已解除冻结。

台达公司诉光峰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9)粤 73 知民

初 663 号、664 号案件处于正在审理阶段,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中仍有

人民币 2000 万元处于冻结状态。

    因原告台达涉案专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存在权利归属争

议,故本案的最终判决还需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本案可能会被恢复审理。本案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仍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

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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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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