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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澜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10-30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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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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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控股子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
   (九)   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
   (十)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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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控
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根
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时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
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
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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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登记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
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
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
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处分,以及要求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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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
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
亦同。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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