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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心脉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15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19-003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战略规划需求,上海微创心脉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暨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

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蓝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脉”)作为募
投项目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或“本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开展募投项目中相关静脉血管介入医疗器械
的研发。具体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全资子
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上海蓝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联合保荐机构”)、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并进行专户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蓝脉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在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用于“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开设后,公司、上海蓝脉、
联合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项用途

上海蓝脉医疗                                     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
               上海银行浦西支行 03003946249
科技有限公司                                     器械研究开发项目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上海蓝脉、联合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2、联合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联合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合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上海蓝脉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配合联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合保荐机
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上海蓝脉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上海蓝脉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贺南涛和华菁证
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职权、方科,以及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
资金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向公司、上海蓝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合保
荐机构。
    5、公司、上海蓝脉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上海蓝脉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保荐机构,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联合保荐机构中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
一联合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其应当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提供书面证明文
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加盖该任一联合保荐机
构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上海蓝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联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上海蓝脉可以主动或在联合保
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联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上海蓝脉、募集资金开户行、联合保荐机构五方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