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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虹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1-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
文件起草等工作,以及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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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对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人员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兼职情况等
信息,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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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必须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
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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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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