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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兰德:公司章程2019-10-31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中国北京

         二零一九年四月




              4-2-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4-2-2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定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738170589。

    第四条   公司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
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月【】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名称如下:
    中文注册名称: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Baolande Software Corporation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 17 号 6314 室;邮政编码为
10008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2-3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监、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着技术先进、服务周全的原则服务于客户。
企业将在中间件软件产品、以及云管理平台软件、应用性能管理软件上努力耕耘、
打造中国软件行业的领军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4-2-4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易存道、张东晖、赵艳兴、北京易东兴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王茜、赵雪、史晓丽、陈选良、王凯等 9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
公司股本总数为 3,000 万股。

    发起人、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如下: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出资
   发起人                                                          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万股)   方式     时间
   易存道      632123197203182539    1438.80     净资产   2015.8   47.96%

   张东晖      110108196210122233     528.00     净资产   2015.8   17.60%

   赵艳兴      610113197709062157     288.00     净资产   2015.8    9.60%

 北京易东兴

 股权投资中
               9111010534831537XD     327.00     净资产   2015.8   10.90%
 心(有限合

    伙)

   王   茜     210105197905155225     129.00     净资产   2015.8    4.30%

   赵   雪     110102197003111546     103.20     净资产   2015.8    3.44%

   史晓丽      511122197206278822     90.00      净资产   2015.8    3.00%

   陈选良      11010819660501187X     60.00      净资产   2015.8    2.00%

   王   凯     120101197402130512     36.00      净资产   2015.8    1.20%

    合计               --             3,000        --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2-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4-2-6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4-2-7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4-2-8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2-9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依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或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
仓风险解除的,均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2-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4-2-1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本条第(七)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且应及时披露分
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按其中单向金
额为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标准,已按上述标准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4-2-12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交易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
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
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按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对下属非公司制主体
(如有)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同前述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标准;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发生
租入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
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标准;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
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适用上述标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4-2-13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4-2-14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供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2-15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4-2-16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2-17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当日 15 日前(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集人及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应与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4-2-18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指示;

                                   4-2-19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4-2-20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具体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21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4-2-22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下称“拟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若经召集人判断,拟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
股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拟审议事项涉及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召
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且不得担

                                   4-2-23
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
    (五)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若该事项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范围,应
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北
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4-2-24
    (三)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上述提案的

其他事项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将上述提案以单独议案的形式
分别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4-2-25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
如前任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时间晚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则新任董事、监
事的就任时间自其前任任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2-26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任不
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4-2-27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4-2-28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
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中,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所负有之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和其他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4-2-29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4-2-30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按照《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下列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除外,且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2-31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除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其他对外担保均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如属于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
会应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2-3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之前以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
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如有
表决票,应将经其签字的表决票原件交回或邮寄回董事会,并于会后补充签字并
注明补签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4-2-33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
定。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五)、(九)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4-2-34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4-2-35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违反前述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4-2-36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按照《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下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4-2-37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4-2-38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
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
分红政策。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4-2-39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如下: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
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2-40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
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4-2-41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4-2-42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
的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
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单上载明的拨出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4-2-43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2-4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4-2-45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4-2-46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少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章程生效实施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失效。
                                         4-2-47
(正文完,下转签署页)




                         4-2-4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