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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2-18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类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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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同意以人民币 19.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2 名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 118.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