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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辰股份:公司章程2020-01-11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〇年一月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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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8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2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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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3100006958304219。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iantec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 647 弄 12 号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841,867.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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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

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股东奉献投

资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研发、制

造(委托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

外)及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方案服务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

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比例              出资时间
                                                                       方式
                                                                       净资产
1.      江西和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703,785   28.36%            2018.5.31
                                                                        折股
                                                                       净资产
2.      聚辰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               11,268,552   12.43%            2018.5.31
                                                                        折股


                                             5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净资产
3.     北京新越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175,561   12.33%                2018.5.31
                                                                            折股
                                                                           净资产
4.     北京亦鼎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9,778,611   10.79%                2018.5.31
                                                                            折股
       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                                      净资产
5.                                                5,587,777    6.17%                2018.5.31
       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净资产
6.     北京珞珈天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587,777    6.17%                2018.5.31
                                                                            折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登矽全投资管理                                      净资产
7.                                                5,463,652    6.03%                2018.5.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净资产
8.     聚祥有限公司                               5,440,338    6.00%                2018.5.31
                                                                            折股
                                                                           净资产
9.     横琴万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90,834    4.62%                2018.5.31
                                                                            折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望矽高投资管理                                      净资产
10.                                               2,085,689    2.30%                2018.5.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建矽展投资管理                                      净资产
11.                                               2,045,192    2.26%                2018.5.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发矽腾投资管理                                      净资产
12.                                               2,030,466    2.24%                2018.5.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净资产
13.    上海积矽航实业中心(有限合伙)               114,376    0.13%                2018.5.31
                                                                            折股
                                                                           净资产
14.    上海固矽优实业中心(有限合伙)               99,646     0.11%                2018.5.31
                                                                            折股
                                                                           净资产
15.    上海增矽强实业中心(有限合伙)               59,144     0.07%                2018.5.31
                                                                            折股
                                                                     注1
                         合计                    90,631,400   100%           -         -

      注 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总数不考虑尾差造成。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841,86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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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前款第(三)项,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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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20%,属于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

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

购的规定执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

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

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

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

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销股份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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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本公司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亦需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

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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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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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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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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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

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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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

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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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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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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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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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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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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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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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

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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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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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

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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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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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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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六)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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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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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如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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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有规定,低于上述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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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期限;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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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决

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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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的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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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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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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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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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

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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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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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

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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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

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进行股利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现金分红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和投

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

权融资环境,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方案,以确保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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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

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

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七十条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股本

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

过后报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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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

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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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董事会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完成

股利分配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

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公司因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议案须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时

的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股

利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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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

送出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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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

送出等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届时法律法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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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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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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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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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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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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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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