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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公司章程2019-12-1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1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一章 总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持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股东................................................................................................................................. 7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节


第五章 党委............................................................................................................................................24
        第六节


第六章 董事会........................................................................................................................................25
                             事...............................................................................................................................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一节 董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八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5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三章 附              则....................................................................................................................................50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100006899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Electric Apparatus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204 号第 1 栋,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2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任意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称“党章”)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国内外领先的电器产品质量提升整体
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科学经营管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
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
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
零售;电工器材的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批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
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
除外);广告业;机械工程设计服务;电工器材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
用制冷电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电气机械检测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风动和电动工
具制造;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自有房地
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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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时的发起人共五名,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91,430,000       54%      净资产出资

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5,715,000        27%      净资产出资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8,995,000        11%      净资产出资

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1,270,000         6%      净资产出资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
                                      7,090,000         2%      净资产出资
任公司

              合计                   354,500,0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5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持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5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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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8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9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10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担保除外)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1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12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十三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14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16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之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17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19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0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的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之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


                                   21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
并自行申请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其关联
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22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23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
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总经理为党员的,担任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也可
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24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25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6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27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时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数不得超过
4 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8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29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
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时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前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30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31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3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所称“交易”范围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

    (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决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33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七)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可以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召开会议。


                                   34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
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
电话或传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35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管理等文件;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
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37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
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
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38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代表监事召集和主持。


                                   39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日前 5 日发出。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40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1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42
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
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43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
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
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44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
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45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送达的,以公司传真机
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脑记
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达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6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登载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7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8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4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50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施行。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