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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11-2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
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长阳科技因发明专利权纠纷受到民事
起诉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长阳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东丽株
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东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粤 03 民初 4154 号

    (二)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25 日

    (三)开庭时间:2020 年 4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丽株式会社

    被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案涉第 ZL200780040088.8 号“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发明专
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认为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 DJX25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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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DJX300P 反射膜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且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 ZL200780040088.8 号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产品,
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材料和设备;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 2,600 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
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 60 万元,原告保留进一步增加侵权赔偿金以及合理费
用支出的权利;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由为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日本东丽的《民事起诉状》,案
涉产品为 DJX250P 及 DJX300P 型号反射膜产品,该两种产品均为《宁波长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于日本东丽
ZL200580038463.6 号专利和 ZL201180005983.2 号专利纠纷所涉及产品。

    公司 DJX250P 产品 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177.62
万元和 2,444.9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4.60%和 3.90%,该产品 2018 年
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毛利为 1,081.64 万元和 1,114.52 万元。公司 DJX300P 产
品 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652.54 万元和 1,218.12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3.84%和 1.90%,该产品 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毛
利为 1,150.11 万元和 626.49 万元。以上两种产品 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
营业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8.44%和 5.80%,两种产品 2018 年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毛利合计为 2,231.75 万元和 1,741.01 万元。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660 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 2.02%,占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比例为 1.95%,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 3.85%,占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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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 4.21%,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比例为 29.93%,占公司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为 27.24%。

    若本次诉讼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 DJX250P
及 DJX300P 反射膜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按照 2019 年 1-9 月公司销售
DJX300P 和 DJX250 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预计,若公司因败诉而停止
生产、销售涉诉产品将减少当年的收入和毛利金额分别为 4,884.12 万元和
2,321.35 万元。目前,公司现有其他主营产品系列型号丰富且市场需求旺盛,
同时现有产品亦在不断更新迭代,即使公司败诉从而停止生产并销售涉诉产品,
相关产能也可以迅速转为生产其他系列产品或新系列产品,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
的需求。

    因涉诉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能够不断更新迭代,公司认为,
如果本次诉讼败诉,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 DJX250P 及
DJX300P 反射膜产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侵权赔偿可能对
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未了结诉讼案件(日本东丽
ZL200580038463.6 号专利和 ZL201180005983.2 号专利纠纷),该两起专利纠纷
将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和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 点 40
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该事项,公司聘请的专利律师亦做好了积极应诉准备,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
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保荐机构意见

    长阳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日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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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公司对上述诉讼的情况以及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披露
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6 号)。

    本次诉讼案由为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660
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
2.02%,占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 1.95%,占公司 2018 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 3.85%,占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为 4.21%,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为 29.93%,占公司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为 27.24%。根据长阳科技的说明,如果本次诉讼败诉,
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 DJX250P 及 DJX300P 反射膜产品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侵权赔偿可能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长阳科技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认为:

    1、长阳科技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长阳科技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日
本东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公司本次涉诉产品为
DJX250P及DJX300P型号LCD型号背光源反射板用白色薄膜,若公司败诉,公司将
无法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赔偿。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
注意上述风险。

    3、除上述情况和风险揭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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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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