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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09月修订)2021-09-22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普冉半导体(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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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 促进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 提高本公司透明度、改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6. 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原则;

2. 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

3.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 诚实守信原则;

5.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6. 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原则;

7. 互动沟通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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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

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融资、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对外合作、股利

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各种信息;

    4.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信息;

    5. 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且能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

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和实施。

    3.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

    4.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可能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 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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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本公

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

活动计划的制定;

    3.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

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讨论;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 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5. 信息披露。统筹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 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

其他决策部门;

    7.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8.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9.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内容,参与更新

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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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 股东大会;

   3. 本公司网站;

   4. 邮寄资料;

   5. 电话咨询;

   6. 媒体采访和报导;

   7. 分析师会议;

   8. 业绩说明会;

   9.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10.    一对一沟通;

   11.    现场参观;

   12.    路演;

   13.    问卷调查;

   14.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开发行本公司股

票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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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

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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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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