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众交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2019-12-28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的《公
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公司和下属控股企业(简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法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其他被认定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租入或出租资产;
(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四) 提供担保;
(五)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许可使用协议;
(八) 提供或接受劳务;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 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所有关联
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担保和日常关联交易除外)需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销售产品、商品;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提供或接受劳务;租入
或出租资产等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价格、交易总量、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按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总经理办公例
会、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编写关联交易的书面议案
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总经理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议,根据规
定要求再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或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涉及进行公司关联交易,由子公司编写关联交易的书面议
案报送公司,由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提供的相应文件。
(一) 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 定价依据。
(三) 交易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经营方式、生效条件和时间等。
(四)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五)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
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
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
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