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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2017-06-20  

						A 股证券 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7-076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
             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
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8 号),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晚间公告,之前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称,
其已于去年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两家企业分别行使其在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其本人不再行使大申集团控股股东的权利。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和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以下事项。
    一、根据何晓阳先生的回复,2016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何晓阳与相
关方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的合同。合同约定,
由收购方负责重组大申集团及中毅达公司的董事会及经营机构,何晓阳先生退出
对大申集团的经营管理,并将其在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深圳万盛
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司行使。请何晓阳先生回复并披露:(1)未及时披露前述协
议的具体原因;(2)在本次回复前仍然认为自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
虑和依据; 3)前述关于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8 月 4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
公告和 2016 年度报告中,均称何晓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请
公司核实并披露在前述公告中认定何晓阳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
    三、根据何晓阳先生回复,何晓阳先生已将其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的股东
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了深圳万盛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司。请公司逐一分析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情况,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人事任命
等事项是否受到了前述两家公司的控制和影响,说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变
更为前述两家公司或其控制人。
    四、2014 年 11 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何晓阳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请何晓阳先生说明自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来,历次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详细情况;如未提名董事会多数人选,请补充说明认定自己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五、请公司在何晓阳先生协助下,核实并披露深圳万盛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
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收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并
请两家公司说明是否已控制上市公司。六、请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明确说明此前是否知晓何晓阳先生签署的前述合同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可
能发生变化的情况。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你公司应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认真督促相关方落实上述事项,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