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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11-02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7-117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0年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2001)沪二中执行字第 156 号、
        158 号案的债权金额合计 69,340,036.8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收到的决定书和限高令,
        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公司法定代表人
        限制高消费,整体对公司损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执行决定书[(2017)沪02执恢62
号]、执行决定书[(2017)沪02执恢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62号”、 “决定书
6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悦栋收到二中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沪02执恢62
号]、限制高消费令[(2017)沪02执恢63号](以下简称 “限高令62号”、 “限
高令63号”)决定书决定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
高令将限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悦栋高消费行为。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
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二中院提起诉
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
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
158号三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本公司承担50%的责任,
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
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
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现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二、二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及限高令内容

    执行决定书: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
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1、4)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高消费令: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被执行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00)沪二中经初字
第 20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党悦栋是被执行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命令如下:
    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党悦栋以单位财产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
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
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
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文盛公司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
的复议,目前正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后续裁定。公司此前未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也未收到该院关于履行期限及履行债务金额的通知,公司
对相关执行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存有质疑,公司将对相关问题提出合理主张并采取
法律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与本案相关方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
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决定书,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如该事项有新的进展情
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
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