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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 毅达      公告编号:2018-126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朱家角复兴路 333 号虹珠苑宾馆 3 号楼 3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70,855,210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66,829,89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025,31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5.2834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4.907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375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房永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金澄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决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1 人,公司董事房永亮出席会议,董事程小兰女士、
   侯庆路先生、孔令勇先生、宋欣燃女士、任一先生、黄皓辉先生、郑明先生
   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2 人,出席 1 人,黄新浩先生出席会议,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
   排未出席会议;
3、现暂无董事会秘书,公司将及时提名选举董事会秘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关于增补张    270,122,507       99.7294 是
               培先生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02           《关于增补张    270,122,507        99.7294 是
               罕锋先生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03           《关于增补邓    270,122,507         99.7294 是
               将军先生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关于增补陈    270,122,509       99.7294 是
               锋平先生为公
               司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中海、曹琛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
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