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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公告2019-01-24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ST 毅达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风险事项的提示公告

    *ST 毅达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就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及公司股票存
在的风险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出后,公司独立董事虽经多方努力,但至今也无法
与公司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经办人员建立联系。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ST 毅达独立董事现将公司风险事项
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编号为沪调查字 2018-1-008 号的《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
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告编号临 2018-044)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会编号为沪调查字 2018-1-100 号
的《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告
编号临 2018-055)
    截止目前,对公司的上述两起证券违法调查尚在进行中。如公司因证券违法
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股
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针对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如后续调查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也可能
因此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规定附后。


    二、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17 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公司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详情请见“2018-101 号公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公司丧失了控股子公司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制权而未能实
施审计;(2)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措施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
无法判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3)未能收集证据
确定上河建筑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不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的影响;(4)公司计
提减值准备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计提减值的合理性;(5)未能收集到充
分证据,以判断公司对“文盛案”预计负债的合理性;(6)未能收集到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的相关资料,无法判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披露的恰当性。
    鉴于*ST 毅达因 2017 年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18 年财报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 2018 年年报披露后暂停上市。


    因公司信息披露联系问题,2019 年 1 月 10 日上交所发出监管工作函,请注
意相关风险。独立董事联名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
股票的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ST 毅达独立董事:
                                        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 年 1 月 23 日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
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
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
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
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
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
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
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
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