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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3月)2019-03-15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内容、办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

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

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与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的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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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为应坚持诚信、勤勉、尽职和

自律、合法、合规的原则,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任职合同。公司董事

和独立董事的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

应视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确发表

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应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料以

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赋

予的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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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或

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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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行使本规则第十三条的具体职权时,凡应通过会议决议的,

均应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闭会期

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协助。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对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实施管理,由副董

事长履行相应的职务,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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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做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相关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存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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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负责保管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负责披露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作为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

递交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有关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

务并组织完成;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赋

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赋予董事会秘书

相应的职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

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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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

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

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

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

通知。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程及议题;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

据;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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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

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

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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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

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

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

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

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

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董事。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

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

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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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三十条所规定条件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

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

有权就董事长无正当理由拒绝将提案列入议程的情况,向有关监管部

门反映。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做出决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时,由副董事长召集或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也无法召集或主持

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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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

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

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有效的决定,不得在

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

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

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

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事项有关议案先

行审核,提出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

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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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五)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

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实行举

手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

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

上。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

的董事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

除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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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因故

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

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在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附加说明。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

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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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

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

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

整现有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均各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其中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

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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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人选;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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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其中监事的薪酬方案征询监

事会意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二)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薪酬方案,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各个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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