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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3-16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 毅达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 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9﹞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未于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的行为。
    2. 公司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3. 党悦栋时任公司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年度报告
编制期间未有递补人选的情况下解聘原有财务人员;召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前与《香港文汇报》沟通失误造成时间延误;于董事会召开当日
向董事送达定期报告相关议案,导致董事会不能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党悦
栋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党悦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
期限内批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 李宝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均为“未经审计委员
会审计,本人无法对该报告作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李宝江应当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李宝江应当在认真
审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审计委员会未对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议不能免除李宝江的上述义
务,不能构成李宝江投弃权票的合理理由,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
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宝江应
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
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杨世锋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未见相关报告内
容,无法发表意见”“无法对年报等情况做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杨世锋
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杨世锋直接以未见相关报告内容为由投弃权
票,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审议定期报告的职责,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
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杨世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
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曾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82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2. 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2 万元的罚款;
    3. 对李宝江、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公司以及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司及党悦栋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已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决定。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若对拟处罚措施需
要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
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