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毅达: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0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本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
                                             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

              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

              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审核;

              (四)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人选;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3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

                            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

              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

              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

              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

              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6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议事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战略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失

                 去效力,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