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0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经本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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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
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
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审核;
(四)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人选;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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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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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
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
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
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
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
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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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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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议事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战略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失
去效力,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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