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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毅达: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02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hongyida CO., LTD.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

              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委员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委员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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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

              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

                            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

                            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        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四)        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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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

              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

              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

              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

              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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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

              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

              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

              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

              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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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议事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战略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失

                 去效力,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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