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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600614、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7-06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6 月 22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浦东新区王桥路 999 号中邦商务园 1037 号一楼会
议室(运通路靠近创业路的大门进)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97,880,41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495,470,18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2,410,23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28.4053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8.267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137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
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2 人:曹剑女士、曹文法先生,独立董事严法善先
生、魏嶷先生及童兆达先生,均因公外出未能出席会议;董事许宝星先生、许明
景先生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邵开海先生、李启利先生因事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01 议案名称:免去许宝星董事职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95,417,777       99.9894    52,410        0.0106          0      0.0000

     B股          2,405,028        99.7842     5,202        0.2158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97,822,805       99.9884    57,612        0.0116          0      0.0000




1.02 议案名称:免去许明景董事职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95,417,777         99.9894         52,410          0.0106                0          0.0000

        B股          2,405,028         99.7842          5,202          0.2158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97,822,805           99.9884         57,612          0.0116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豁免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增持承诺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95,112,729          99.9279       256,558          0.0518        100,900             0.0203

        B股          2,405,028          99.7842         5,202          0.2158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97,517,757          99.9272       261,760          0.0526        100,900             0.0202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提请免去公司董
         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
         议案
1.01     免去许宝星董事职务          3,864,668        98.5312     57,612        1.4688                  0   0.0000

1.02     免去许明景董事职务          3,864,668        98.5312     57,612        1.4688                  0   0.0000

2        关于豁免鼎立控股集 3,559,620                 90.7538 261,760           6.6737 100,900              2.5725
         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相关增持承诺的提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 1 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2 已经公司董事会九
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17 年 6 月 7 日、2017 年 6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朱玉婷、徐晨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