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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讼的进展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9-043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19,999,995.55 元、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和《执
    行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存在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曾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12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10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20),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张江支行”)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
起诉鹏起科技等。
    2019 年 2 月,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法院关于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民
事判决书》([2018]沪 0115 民初 79010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2019 年
3 月 14 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执行和解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

                                     1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 13 日,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
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止
(具体以借款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为了确保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同日,被告鹏起科技与原
告签订《上海农商银行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鹏起科技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
浦区国权路 39 号 1801-1828 室房产为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
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洛阳鹏起与原告签订《上海农商银行保
证合同》为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
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原告按约放款,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向被告鹏起科技发放贷款 3,000 万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鹏起科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被告鹏起科技尚欠原告本金 19,999,995.55 元及逾期利息。因被
告鹏起科技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鹏起科技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当
属有效,缔约双方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鹏起科技发放贷款,
被告鹏起科技未按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鹏起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商行张江
支行借款本金 19,999,995.55 元;
    2、被告鹏起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商行张支行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的逾期利息 98,958.31 元;
    3、被告鹏起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商行张江支
行 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9,999,995.55 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
    4、被告鹏起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商行张江支
行律师费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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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被告鹏起实业、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鹏起实业、张朋起、宋雪云履行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鹏起科技追偿;
    6、如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农商行张
江支行可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39 号 1801-1828 室
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
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范围的部分,
归被告鹏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起科技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7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47,794 元(原
告已预缴),由被告鹏起科技、鹏起实业、张朋起、宋雪云共同负担。”
    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行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张朋起、
宋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15
民初 79010 号),执行案号为(2019)沪 0115 执 5005 号。 鉴于被执行人鹏起科技
同意还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认截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被执行人鹏起科技积
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999,995.55 元,逾期利息
98,958.31 元。
    2、申请执行人向上海浦东法院申请扣划冻结的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洛阳鹏
起的银行账户内金额 550 万元,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 3100*************97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2)户名: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账户: 248******907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其中 500 万元用于归还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 万
元用于归还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逾期利息(截止 2019 年 3 月 13
日,逾期利息为 695,649.10 元)。
    3、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完成上述金额足额扣划后(如金额不足, 被执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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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补足),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浦东法院申请解封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号。
    4、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承诺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
14,999,995. 55 元和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产生的逾期利息、律师费 10 万元以
及案件受理费 142,7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5、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完成全部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本案所涉
全部抵押房产及本案所涉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并于收到全部款项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解封申请,并同意办理上述房产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手续。
    6、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被执行人鹏起科技上述的付款义
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如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对上述付款义务未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
对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逾期利率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
方式计收)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四、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2019 年 3 月 20 日,申请执行人已从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洛阳鹏起的银行账
户内划出 550 万元。按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暂未
支付。目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进一步的解决方案。对于被执行人
鹏起科技未按期如数履行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和《执行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存在法院强
制执行的风险,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15 民初 79010 号
    2、《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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