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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5-07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19-05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2,924,505.43 元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
        十三次董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已公告披露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完结,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8),披露了公司及其全资子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
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诉讼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
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受理法院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洛阳中院”)。日前洛阳中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做出民事判决,具体情
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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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19 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被告鹏起实业从原告处借款 4,000.00 万元整用于购钛锭等原材料,借款期限半
年,利率按照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5%执行(年利率 5.4375%)。被告*ST 鹏起、
张朋起、宋雪云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
被告鹏起实业尚余借款本金 32,924,505.43 元未还。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鹏起实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2,924,505.43 元,并按合同约定
支付罚息和复利从 2018 年 9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
三次董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5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2017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7-035)、《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6)。
四、诉讼判决情况
    (一)被告鹏起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
32,924,505.43 元本金;
    (二)被告鹏起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偿还借款
32,924,505.43 元的罚息,以 32,924,505.4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15625%标准
计算逾期罚息,从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实业依据上述第(一)、(二)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鹏起实业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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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6,423.00 元,由被告鹏起实业、*ST 鹏起、张朋起、宋
雪云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完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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