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19-05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讼,
涉讼担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79.06 万元(三起原告及被告相同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关于审
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
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
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发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
事项涉讼,累计担保金额 14.45 亿元。
2019 年 5 月 8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
等文件,获知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三起诉
讼,三起诉讼均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及被告相同。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洛阳乾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成”)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洛阳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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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六: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彤鼎”)
被告七: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中”)
被告八: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
二、三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2019)沪 01 民初 123 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 年 5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
签订编号为 ZQ-20180521A 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 14%,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完全而
切实际的履行,被告二、三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签署《担保函》、被告四于 2018
年 5 月 20 日签署《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签署《担保函》,
七被告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5 月 21 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履行了《借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因被告一涉合同加速到期情形,原告已宣布合同到期。但到期后,被告一
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 5956.28 万元,及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5952.3 万元的构成
为:借款本金 5000 万元;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止的利息按
照年化 14%计算为 175 万元;2018 年 10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
的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化 24%计算为 743.33 万元;律师费 32 万元;保全担保费
5.95 万元。2019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
按照日 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19)沪 01 民初 124 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 年 5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
签订编号为 ZQ-20180521 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 14%,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止,按季付息。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能够按时、
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出具《担保函》、被告四于
2018 年 5 月 20 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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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七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5 月 21 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履行了《借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己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
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 5952.28 万元,及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5952.3 万元的构成
为:借款本金 5000 万元;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止的利息按照
年化 14%计算为 175 万元;2018 年 10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的
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化 24%计算为 743.33 万元;律师费 28 万元;保全担保费 5.95
万元。2019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按
照日 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2019)沪 0115 民初 33302 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为生产经营需要,2018 年 7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一
签订编号为 ZQ-20180704 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年利率 18%,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止,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为确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
能够按时、足额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出具《担保函》、
被告四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出具《担保函》,被告五至八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
具《担保函》,八被告均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了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2018 年 7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履行了《借款
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而后,被告一未按约还款。
现借款已到期,被告一仍未归还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
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所负债务人民币 1170.5 万元,及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1170.5 万元的构成
为:借款本金 1000 万元;2018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3 日止的利息按照
年化 18%计算为 45 万元;2018 年 10 月 4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的罚
息按照年化 24%计算为 119.33 万元;律师费 5 万元;保全担保费 1.17 万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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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应以本金 1000 万元为基
数,按照日 0.0667%的标准,按日据实计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被告一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2019)沪 01 民初 123-124 号案件将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庭审理, 2019)
沪 0115 民初 33302 号案件将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三起诉讼被告一洛阳乾成(借款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一致行动人鹏
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被告八洛阳鹏起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
六洛阳彤鼎系洛阳鹏起全资子公司;被告七洛阳乾中系洛阳鹏起控股子公司。
本次三起诉讼涉及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为借款人洛阳乾成提供担
保,公司及洛阳鹏起、洛阳彤鼎、洛阳乾中提供担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
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全部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发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涉讼,累计担保金额 14.45 亿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释[2000]44 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
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目前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
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传票》
3、《起诉状》
4、《借款合同》(ZQ-20180521A)及公司《担保函》
5、《借款合同》(ZQ-20180521)及公司《担保函》
6、《借款合同》(ZQ-20180704)及公司《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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