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6-16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7SH008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7SH008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1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
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 3 楼黄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
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1 人,代表
股份 573,973,8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345%。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6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1 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2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 2017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6 年
度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5 项议案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


                               3
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
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