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中的《关于为上海浦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关于为上海浦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浦隽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向浦隽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借款 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为上海浦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冯正权 李志强 宗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