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归还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提前归还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5年9月向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 司”)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4.19%。 公司本次授权俞勇先生在确保公司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决定提前归还 资管公司 3 亿元借款事宜,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是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同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决策、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冯正权、 李志强、 宗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