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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7-0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和
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除法定义务外,未经董事会

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内幕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配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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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

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要求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表》(附件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公司应当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供公司自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九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由各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在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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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

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涉及的内幕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本

制度附件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格式等形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并及时将协议、回执等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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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细

则,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
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除法定义务外,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
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
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

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依据本制度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

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附件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码          国新能源
     证券代码          600617 900913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门   证券类型                证件号码
                                  部门名称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等相关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提请您在我公司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

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617、900913)。我公司已将您及

亲属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回执后反馈给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

………………………………… …回            执……………………………………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知悉你公司                         等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并收悉《内

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本人承诺,自知悉该等内幕信息之日起,遵守《证券法》《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该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