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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说明2017-0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说明
    一、原第二条进行修订: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监事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除法定义务外,未经董事会
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除法定义务外,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增加“内幕信息”范围
    在原第五条“内幕信息”范围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增加两项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三、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在原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中,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增加一项: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增加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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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五、修订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依据本制度做出处罚决定,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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