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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投资: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5月修订稿)2019-05-31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5 月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至少两次定期会议,并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应当至少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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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职位空缺、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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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执行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有效表决文件资料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及董事长职权
    董事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各项职权。
    董事长除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批准单项
金额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公司年度预算内贷款事项;批准单项金额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公司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除外)出售、购买、
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在行使
                                                                                 3
上述职权时,应在事后向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由独立董
事发表和签署独立董事书面确认书。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但全权委托除外。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署名)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名。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征求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宣布表决结果,并要求与
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其他情况下,与会董事可一人或多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
扫描文档)等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统计表决结果。董事会办公室应
尽快向会议主持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表决结果,在得到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及时
向全体与会董事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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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职权限制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
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
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5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
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对决议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对决议事项表示弃权。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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