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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7-045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17]106 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该决定书称, 经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我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关联交易。2016 年 1 月,你公司
持股 51%的子公司上海顶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顶势投资”)向上市公司关联
自然人吴克忠提供借款 2000 万元,2016 年 12 月 30 日吴克忠予以归还。你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以《2016 年年度报告》形
式进行披露。
    2.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2017 年 5 月 24 日,你公司子公司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陈荣控制的上海共伯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智能共享自行车订购协议》,合同总金额为 21420 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6 月 1 日以《关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
形式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传达学
习,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等全方位的管理。目前顶势投资正在办理歇业清算之中。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领会证监部门的监管精神,
认真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