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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独董意见2018-03-29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路独董函(2018)005 号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房出租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为了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拟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
888 号的部分厂房租赁于上海近江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近江餐饮)使用,拟出租厂房面
积为 500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3 年,即从甲方交付厂房之日起计算。该厂房的租金每
日每平方米人民币 0.8 元,月平均 30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12 万元。水、电、煤、电讯
及停车等其它费用另行计算。本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12 万元,
三年计 4,32 万元。所出租厂房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租赁方按政府的有关规
定申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租赁方自行承担。公司授权中路实业管理层签署相关协
议.
      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近江餐饮
大股东是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陈闪董事长回避
表决,5 名非关联方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其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希望通过该关联交易,使公司固定资产的以利用并增值,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的最大化, 以达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股东权益之目的。该关联交易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均是公平有利的,我们一致同意该项决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_              _   _
                                                          张莉       卓星煜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