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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庭投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绿庭投资         编号:临2019-022

           B股 900919                   B股 绿庭B股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9 月 16 日,本公司及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4、5、6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绿庭投资或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0330T,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俞乃奋(YU STEPHANY NAIFEN),女,1965 年 3 月出生,美国国籍,
护照号 5********。时任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
资或公司)董事长。
    当事人:李冬青,男,身份证号:310***************, 1962 年 1 月出生,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时任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
投资或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
监管局对绿庭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绿庭投资和俞乃奋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申请
听证。当事人李冬青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上海监管局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本案当事人绿庭投资和俞乃奋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庭投资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绿庭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 GreenCourt Capital Inc(以下简称 GC Capital Inc)
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认购 FourPoints,LLC(以下简称 FourPoints)发行的借款票
据 12,947,416.67 美元,折合人民币为 79,213,589.9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5.60%;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认购 5,040,692 美元,折合人民币
32,542,203.48 元,两次交易共计人民币 111,755,793.4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2.00%。对前述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
立资料、对外借款票据、用款审批单和划款凭证,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
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7.7 条、第 9.2 条、
第 9.10 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 GC Capital Inc 对 FourPoints 的前述
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015 年 7 月 22 日,绿庭投资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
过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9,17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6%)参与投资设立 W-G Capital Fund LP(以下简称 W-G
基金)。次日,绿庭投资公告了该投资事项。
   2016 年 1 月 1 日,GC Capital Inc 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GreenCourt Investors
LLC(以下简称 GC Investors LLC)签署协议,将其两次向 FourPoints 认购借
款票据形成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后者。同日,FourPoints 与相关当事人签署协议,
将其向 GC Capital Inc 借款形成的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 W-G 基金,
并将其中 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9,74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2.53%)转换为 GC Investors LLC 对 W-G 基金的股权。对该投资进展情况,
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
立资料、投资 W-G 基金有关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投资 W-G 基金事项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
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绿庭投资的上述违法行为,俞乃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案涉借款、投
资项目的最终决策人和合同订立及资金划款的最终审批人,全程主导了项目谈判
和运作的过程,对交易事项完全知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冬青作为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知悉案涉借款和
投资进展事项,未勤勉尽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处罚:(1)对
绿庭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2)对俞乃奋给予警告,并处以
三万元的罚款;(3)对李冬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上海证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大公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