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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柴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0841                 证券简称:上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21
          900920                         |上柴 B 股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3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6744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B股            2018/7/6          2018/7/2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66,689,8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267,662.6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           -                               2018/7/3
                                                        2018/7/3
       B股           2018/7/6         2018/7/2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

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

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

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87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2)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即 1 美元兑换人民币 6.3763 元),折算后 B

股每股现金红利为 0.006744 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发放。

    其中:①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

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

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②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

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

利每股 0.006069 美元。

    ③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

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 0.006744 美元发放。
     (3)如非居民股东存在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等后续事宜。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0652207

联系地址:上海市军工路 2636 号

联系传真:021-65749845

邮     编:200438


特此公告。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