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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丹科:关于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公告2017-06-10  

						  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ST 丹科 *ST 丹科 B      编号:临 2017-02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拟向安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许可
煤制乙二醇生产之技术,许可价格 18,000 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其他审批
程序。



    一、交易概述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通辽
金煤向安阳永金化工技术许可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
(简称:通辽金煤,公司持有其 76.77%的股权)拟以普通实施许可方式,永久
性许可合营企业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金化工,通辽金煤持有其
50%的股权)的全资子公司安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安阳永金)使用煤制
乙二醇技术,并同意安阳永金对永金化工的其他四家全资子公司(永城、新乡、
濮阳和洛阳)进行技术转许可。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煤制乙
二醇技术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的评估价为 18,082 万元,参照评估价格,经
双方协商的许可价格为 18,000 万元。
    董事会认为:通辽金煤向安阳永金许可煤制乙二醇技术,符合合作双方的经
济利益,许可价格合理,因此同意本次许可,同意通辽金煤与安阳永金签订《关
于煤制乙二醇生产之技术许可协议》。

    本次技术许可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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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安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
    法定代表人:高恒
    注册资本:500 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乙二醇
    股东方: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通辽金煤与河南能化各出资 1 亿元
成立的合营企业。
    履约能力:安阳永金目前的年产 20 万吨煤制乙二醇装置运行情况良好,因
此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通辽金煤拟以普通实施许可方式,永久许可安阳永金使用煤制乙二醇技术,
并同意安阳永金对永金化工的其他四家全资子公司(永城永金、新乡永金、濮阳
永金和洛阳永金)进行技术转许可。参照技术许可费评估价 18,082 万元,经双
方协商的许可价格为 18,000 万元。

    四、《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背景
    1、甲方(指通辽金煤,下同)作为技术许可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实际
向乙方(指安阳永金,下同)提供了全部煤制乙二醇技术,且乙方基于实施该煤
制乙二醇技术所投资的“安阳煤制乙二醇项目”得以成功生产并已掌握该技术。
    2、乙方作为上述煤制乙二醇技术的再许可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又已将上
述煤制乙二醇技术分别提供给了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永城永金化工有限公
司、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计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
家被再许可人”),且该四家公司基于实施该煤制乙二醇技术所分别投资的“濮阳
煤制乙二醇项目”、“永城煤制乙二醇项目、“新乡煤制乙二醇项目”、“洛阳煤制
乙二醇项目”得以成功生产并已掌握该技术。
    3、上述基于实施甲方煤制乙二醇技术所投资的濮阳、安阳、永城、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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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煤制乙二醇项目,其煤制乙二醇年产设计规模合计为 100 万吨。
    (二)技术许可授予
    1、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提供给乙方、并已在“安阳煤制乙二醇项目”
中成功实施的煤制乙二醇技术,甲方许可乙方按如下约定予以实施的权利:
    (1)技术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
    (2)技术许可实施范围:现有设计规模内的“安阳煤制乙二醇项目”。
    (3)技术许可的实施期限为永久许可。
    2. 技术再许可授予
    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又已分别提供给了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永城永
金化工有限公司、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计四家公司,
并已分别在其煤制乙二醇项目中成功实施的煤制乙二醇技术,甲方同意乙方有权
按如下约定予以四家公司再许可:
    (1)再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
    (2)再许可的对象(即被再许可人):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永城永金化
工有限公司、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3)再许可实施范围:现有设计规模内的“濮阳煤制乙二醇项目”、“永城
煤制乙二醇项目、“新乡煤制乙二醇项目”、“洛阳煤制乙二醇项目”,且连同“安
阳煤制乙二醇项目”,5 个项目的煤制乙二醇年产规模合计 100 万吨。
    (4)再许可的实施期限为永久许可。
    乙方与四家被再许可人所涉及再许可费金额及支付事宜,由乙方与四家被再
许可人自行协商,与甲方无涉。
    3. 许可费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052 号”《资产评估报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拟购买通辽金煤所有的煤制乙二
醇技术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18082.00 万元。
参照该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许可费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
    许可费在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 1 个月之内,由乙方向甲方
支付完毕。所涉及税、规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 技术的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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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协议签订前,关于本协议项下的煤制乙二醇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技术资料等,甲方均已全部、合格提供给乙方,并已为乙方及四家被再许可
人实际掌握,甲方关于技术及技术资料的提供义务已履行完毕。
    (2)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四家被再许可人合格提供了关于本
协议项下的许可技术的各项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即甲方关于技术服务和技术培
训事宜已全部合格完成。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提供给乙方的本协议项下的煤制乙二醇技术的
正确性、可靠性、实用性已通过乙方的有效验证。
    (三)其他
    1、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许可费的,每拖延一日,
应按拖欠款额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签署生效。

    五、技术许可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技术许可费确定为收入并计
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二)通辽金煤与安阳永金签订的《关于煤制乙二醇生产之技术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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