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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丹科: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7-0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电话:025-89660977   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王峰、唐恬
出席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方
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14:00在镇江金陵润扬大桥
酒店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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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9:15至15:00。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2017 年 6 月 2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和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B 股最后
交易日为 2017 年 6 月 22 日)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8,902,75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5.4694%;公司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2、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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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 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7) 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 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放弃对永金化工的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9) 关于子公司通辽金煤向安阳永金化工技术许可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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