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丹
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
现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充分调查论证与审慎研究,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也不会
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终止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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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万青: 谢树志:
张徐宁:
201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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