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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9  

						证券代码:600689              证券简称:上海三毛           公告编号:2018-019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人民币(含税),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2345 美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B股        2018/7/10         2018/7/5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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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0,991,343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14,870.1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B股         2018/7/10     2018/7/5                   2018/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按照每股 0.015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待上
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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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
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规定可
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135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上述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按照每股 0.015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
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5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
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6.3962)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345
美元(含税)。
    (1)对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账户号码以 C99 开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3
将统一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02111 美元。
    (2)对于持有 B 股的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码以 C1 开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02345 美元(含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3)对于持有 B 股的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码以 C90 开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20 号)的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将按每股 0.002345 美元(含
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 791 号 C 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059496、021-63018850(传真)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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