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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工申贝: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03-19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 B 股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〇一九年三月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计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全部
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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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
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在
激励对象行权时,由上工申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3,204,200 份股票期权,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3,204,200 股。其中预留 660,200 份期权,
预留期权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5%。预留期权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本次计划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期权失效。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规定的
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可
依法自由流通。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及
其他业务和管理岗位关键人员,共计 318 人(不包括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约占 2018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7%。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在发生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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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5 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
计算。依据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包括预留期权)的有效行权
期为自相关权益授出后的 36 个月。股票期权授予日后的 12 个月
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
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满一周年)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
生效,由公司注销。
       六、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包括预留股票期权)生效需满
足如下业绩要求(相关年度各项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均按照中国会
计准则编制并经审计的上工申贝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上工申贝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第一个行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权期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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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期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第三个行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权期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60%
    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
         八、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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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 9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 11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 13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激励收益 ....................................................... 15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 16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 24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8

第十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行权流程........................... 30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变更 ........................................................... 33

第十四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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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外说明,本计划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和术语将作如下解释: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股票期权计划                   计划》
公司、本公司、                 指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申贝
股票期权                       又称“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
                               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
                               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
                               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
                               债务。
激励对象                       指本计划下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授予                           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为。
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确认授予条件达成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
                               日。
行权价                         指根据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工申贝 A 股股
                               票的价格。
授予条件                       指本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需要
                               满足的前提条件。
锁定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生效                           指在锁定期满后,股票期权满足生效条件可以开始
                               行权。
生效期                         指锁定期满至各批次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
行权期                         指期权生效后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
有效期                         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至最后一个可行权
                               日之间的期间。
生效条件                       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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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股东大会                       指上工申贝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上工申贝的董事会。
监事会                         指上工申贝的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上工申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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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在内部建立起更为市场化、更加丰富的激励体系,进一
步完善上工申贝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营销等专业人
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上工申贝中长期目标
的达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上工申贝建立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和公司及公司核心团队的利益紧
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二)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
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员;
       (三)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
位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被激励的人员的行
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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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
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
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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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上工申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318 人(不包括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占 2018 年底公司总人数约 7%,人
员范围包括:
       (一)上工申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及其他业务和
管理岗位关键人员,即对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
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期权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期权失效。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本次计划
的授予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了公示
意见,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5 日前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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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
       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上工申贝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工申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计划授予总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3,204,200 份股票期权(包括
预留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3,204,200 股,约占公司全
部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2.41%。其中预留 660,200 份期权,预留期权
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5%。预留期权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本
次计划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期
权失效。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
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计划授予的分配情况
       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授
  序                                       拟授予期权                 占股本总
                职务           姓名                     予总量的
  号                                       份数(份)                 额的比例
                                                          比例
   1      董事长兼总裁         张敏         250,000       1.89%        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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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常务副总裁        李嘉明     191,000      1.45%        0.0348%
   3         副总裁          方海祥     189,000      1.43%        0.0344%
   4         副总裁          李晓峰     189,000      1.43%        0.0344%
   5         副总裁          夏国强     180,000      1.36%        0.0328%
   6         董秘            赵立新     118,800      0.90%        0.0216%
   7       财务总监          张建荣     86,400       0.65%        0.0157%
         其他业务和管理岗位关键人员
   8                                   11,339,800   85.88%         2.07%
                   (311 人)
   9                  预留               660,200     5.00%         0.12%
                   合计                13,204,200   100.00%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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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一、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5 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计算。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包括预留期权)的有效行权期为 3 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锁定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四、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适用的境内外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包
括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满一周年)后的首个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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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
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上
工申贝及其附属公司和参股公司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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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激励收益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依照《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确定,行权价为人民币 7.90 元。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人民币 7.90 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60 个,1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计划选取前 20 个交易日交
易均价(人民币 7.49 元);
       (三)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人民币 1 元)。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议案,行权价格按照以下价格较高者确定
       (一)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60
个、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三)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
价格将参照第八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上述
期权授予时的行权价格设定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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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6 年至 2018 年
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作为股票期权授予
与生效的业绩考核指标。相关年度各项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均根据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审计的上工申贝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计
算。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C 级或 C 级以上;
       2.激励对象未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三、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包括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以下
条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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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层面生效条件
       1.在各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上工申贝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第一个行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权期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20%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第二个行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权期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
          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第三个行
          净利润较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平均经审计的归属于
  权期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60%
    2.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层面生效条件
       1. 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 C 级或 C 级以上;
       2.激励对象未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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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基期增长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基期增长率的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的盈利性要求,是股东分
红的前提条件,同时使用较基期的增长率平抑了公司的业绩波动
性,体现了持续增长的更高要求。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
在参考股本和营业收入规模接近的制造业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时设定的业绩指标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
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
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
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按照目前施行的绩效考核办
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期权生效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个人是否达到期权生效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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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
(即 1 股本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三) 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
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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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二)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 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
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
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上工申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
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
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
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若有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形发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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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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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
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称职,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
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
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
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
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
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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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
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
按规定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
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并承担行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四) 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为自筹资
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
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五)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六)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
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 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
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
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
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
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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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个人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
权激励收益进行追回: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
和技术秘密、实时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
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
作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称职、触犯法律、违反执业
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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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
       6.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8.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
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
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
成行权,其未生效的期权作废:
       1. 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
的,在退休当年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要求的;
       4. 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
       6.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四)当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
对象已生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其未生效的期权作
废。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仍可按规定行权: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上工申贝及其附属公司、
参股公司等任职的;
                               25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
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公司的情况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
由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但不得作
出加速行权或降低行权价格的安排。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明确规定需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二)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
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
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
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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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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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
该模型以 2019 年 3 月 1 日上工申贝 A 股的收盘价作为基准价对本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一)估值模型: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
据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估计。
       (二)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定义                  参数值                 取值说明
                                      上工申贝(SH.600843)股票2019年3月1日收
标的股票市场价格               7.90元
                                      盘价
                                      董事会根据证监会规定所确定的行权价格,
 期权的行权价格                 7.90
                                      目前以3月1日作为估值基准日测算
                                      预期期限= 0.4×0.5×(1+2)+0.3×0.5×
      预期期限                 2.4年
                                      (2+3)+0.3×0.5×(3+4)=2.4(年)
   无风险收益率                2.78% 同期国债收益率
                                      同期限的上工申贝向前复权的A股股价历史
     预期波动率                37.07%
                                      波动率
                                      根据估值原理,若股票期权方案中对公司发
                                      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规
     预期分红率                  0%
                                      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是不再考虑预期
                                      分红率,以0%作为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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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估值模型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每份股票
期权公允价值为 1.99 元,授予 13,204,200 份股票期权的价值为
26,276,358 元。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锁定期及生效期
内摊销。因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
定影响。
       根据初步测算,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授予估算,本次授予的
会计成本约为 26,276,358 元人民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财务年度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年度摊销金额
                8,591,603 11,805,831 4,577,094 1,301,830
(人民币,元)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
性影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
会存在差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进行重新估值,并经审计师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
影响程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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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行权流程


       一、本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成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
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
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联系人,该授予必须先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
批准;
       (四)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授予对象、授予
资格、授予数量);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七)公司聘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
       (八)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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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
       (十)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十一)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二)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
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
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
登记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授予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授予方案,并根据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和行
权价格;
       (三)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
大会批准的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
通知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数量、行权价格和生效安
排等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
宜。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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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购股款
项后,按照相应的行权方式进行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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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变更

       一、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股票期
权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
宜;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行权
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
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
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行权或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
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八)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
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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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进
行监督。
       二、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
本计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向监管机构备案。
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
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
协议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为
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监管机
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
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
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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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与义务。
       三、计划的终止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 5 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
前终止本计划,或本计划满 5 年自动终止后,公司将不再根据本
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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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自上工申贝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
大会的通过。
       三、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
即可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四、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
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五、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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