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物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6月)2019-06-06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协商提名,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1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2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