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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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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6267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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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会公告 2014 年第 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拟通过将其持有的上海新兴技术开
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65%股权、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上海科技绿洲发展有限公司 10%(其余 90%股权由上海漕河泾开
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注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以此
认购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而编制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应具有以下含义:


漕总公司/收购人          指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
一致行动人               指
                                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上市公司        指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48.SH)

临港资管                 指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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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

浦江公司                 指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临港集团                 指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                 指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高科技园公司             指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科技绿洲公司             指   上海科技绿洲发展有限公司

工开发                   指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

科创中心                 指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临港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证券代码:

上市公司股票             指   600848.SH)及人民币特种股股票(B股,证券代码:

                              900928.SH)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将持有的合资公
本次收购/本次重组/本
                         指   司、高科技园公司及科技绿洲公司部分股权注入上海临港,
次交易
                              并以此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关于买卖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自查报告》             指
                              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
《收购管理办法》         指
                              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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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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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系
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
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1)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漕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桂恩亮

  注册资本               142,487.289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900 号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13220710X0

                         开发建设及举办各类企业,外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按章程);

                         自营和代理国家规定的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

  主要经营范围           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土地使用管理,房产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1988 年 7 月 23 日至不约定期限

  登记机关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临港资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             张四福

  注册资本               215,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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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 600 号 12 号厂房 501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12114170D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综合配套设

  主要经营范围           施的投资、开发和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34 年 8 月 11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邰惠青

  注册资本               10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 789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75030138X9

                         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房地产经营;实业投资、项目

                         投资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服务

                         (除经纪);会展会务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安

  主要经营范围           装、装饰及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宾馆管理;餐

                         饮企业管理;商场管理;超级市场管理;汽车零配件经营及服务;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5 月 9 日至 2053 年 5 月 9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2、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
大的债务;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涉嫌重大违法行
为;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临港集团持有漕总公司85.54%股权,持有临港资管100%股权,持有浦江公
司100%股权。因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临港集
团。
     临港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家平

 注册资本                698,2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 555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47623351

                         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市政基础设备开发投资,综合配套设备开发投资,

 主要经营范围            兴办各类新兴产业,货物仓储,投资项目的咨询代理,科技开发,

                         受理委托代办业务(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9 月 19 日至 2053 年 9 月 18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漕总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
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临港资管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图所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 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明显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之情形。
     (四)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收购人漕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桂恩亮               董事长             中国               否

     张黎明               副董事长           中国               否

      杨菁                 董事              中国               否

      孙萌                 董事              中国               否

     庄伟林                董事              中国               否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王鸿伟                监事              中国               否

     孙雯莉                监事              中国               否

     袁国华                监事              中国               否

      詹锋                总经理             中国               否



     (2)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临港资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张四福                 董事长            中国               否

       陆春                  董事             中国               否

     王鸿伟                  董事             中国               否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顾伦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沈红卫                  监事             中国               否

       杨菁                  监事             中国               否



     (3)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张黎明                董事长           中国             否

      孙萌                 董事             中国             否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张勇                 董事             中国             否

      李岗                 董事             中国             否

     施决兵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否

     周广宇                监事             中国             否

      张波                 监事             中国             否

     邰惠青               总经理            中国             否



     2、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影响
本次收购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
     (五)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
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临港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临港集团除间接持有上海临港的股份外,不存在持
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以上的情
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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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5%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 【依法
       上海松江漕河泾小
  1                        2 亿元     30.00%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额贷款有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
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临港集团出具的说明,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港集团通过漕总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松江漕河泾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河泾小贷公司”)30%股权、通过工开发间接持有
漕河泾小贷公司15%股权、通过上海临港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漕河泾
小贷公司15%股权,故临港集团间接合计持有漕河泾小贷公司60%股权。除上述
情况外,临港集团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以上的情况。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说明,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漕总公司持有上海临港38.36%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第
一大股东。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现有土地资源储备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
上市公司进一步集聚优势资源、提升行业地位,推进在上海产业园区的战略布局。
      (二)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与审批程序如下:
      (1)2018年9月12日,临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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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年9月12日和2018年12月4日,漕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合
资公司65%股权、高科技园公司100%股权及科技绿洲公司10%股权转让事项。
     (3)2018年9月13日,本次交易预可研报告取得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4)2018年9月14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18年10月9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6)截至2018年12月4日,合资公司、高科技园公司及科技绿洲公司分别就
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并获批准。
     (7)2018年12月4日,上海临港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重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8)2018年12月13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获得上海市国资
委核准备案;
     (9)2018年12月18日,上海市国资委正式批准本次交易;
     (10)2018年12月18日,临港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11)2018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
案及相关预案;
     (12)2019年3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重组更新财务数据以及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协议之相关事项。
     (13)2019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各方已获得上述授权和批准。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
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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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未来增持股份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履行如下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
之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
“不存在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会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三、 收购方式
     (一) 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漕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65%股权、高
科技园公司100%股权以及科技绿洲公司10%(其余90%股权由高科技园公司持
有)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并以此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二) 收购协议的具体内容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8年9月14日,上海临港与漕总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2018年12月4日,上海临港与漕总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年3月1日,上海临港与漕总公司签订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标的资产定价及认购方式
     (1)上海临港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漕总公司购买合资公司
65%股权及高科技园公司100%股权,其中向漕总公司发行股份支付比例为85%,
现金支付比例为15%;上海临港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漕总公司购买科技绿洲公
司10%股权。
     (2)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为1.00元。
     (3)本次交易的股票初始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海临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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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均价的90%即20.70元/股,根据上海临港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交
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20.68元/股。
     (4)根据《合资公司评估报告》,合资公司65%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5,886,237,712.04元;根据《高科技园公司评估报告》,
高科技园公司 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18年6月30 日)的评估值为
13,341,201,356.49元;根据《科技绿洲公司评估报告》,科技绿洲公司10%股权
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74,057,745.04元。考虑到经合
资公司董事会及高科技园公司股东决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双方同意以合
资公司、高科技园公司及科技绿洲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并按
照漕总公司持股比例相应减少等额的分红(指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
进行分红)的金额18,202,892,857.58元作为最终交易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 = 以合资公司65%股权及高科技园
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的标的资产价格×漕总公司所获股份支付比
例÷发行股份价格。发行价格发生调整则发行股份数量也相应调整。
     (5)自上海临港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起
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以下简称“调价触发条
件”),经上海临港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海市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本次交易的
发行价格可以进行一次调整:
     A. 向下调价触发条件
     a.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
交易日(包括本数)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8
年6月14日)的收盘点数(即3,044.16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且上海临港A股
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海临港因
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1.67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
10%;
     b. 上证房地产指数(000006.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10个交易日(包括本数)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
日(2018年6月14日)的收盘点数(即6,759.82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且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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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A股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
海临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1.67元/股)的跌幅达
到或超过10%。
     B. 向上调价触发条件
     a.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
交易日(包括本数)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8
年6月14日)的收盘点数(即3,044.16点)涨幅达到或超过10%,且上海临港A股
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海临港因
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1.67元/股)的涨幅达到或超过
10%;
     b. 上证房地产指数(000006.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10个交易日(包括本数)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
日(2018年6月14日)的收盘点数(即6,759.82点)涨幅达到或超过10%,且上海
临港A股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上
海临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即21.67元/股)的涨幅达
到或超过10%。
     如满足调价触发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成就之日后 20工作日内召开
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国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国资审批程序,
在兼顾国有资产价格和上市公司权益的基础上实行价格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本
次交易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因上海临港股票再有分红、配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
致股票除权、除息的事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后续若有其
他价格调整,双方将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6)上海临港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部分自漕总公司所获现金对
价中抵减。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须经上海临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
     3、限售期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临港向漕总公司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上
述股份登记在漕总公司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海临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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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股份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股份价格的,漕总公司所持有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资产及股份交割
     上海临港和漕总公司一致同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之日起60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海临港名下,漕总公司应
协助上海临港办理标的资产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临港和漕总公司一致同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之日起60日内,将股份对价部分所涉股票足额登记至漕总公
司名下。
     上海临港和漕总公司一致同意,上海临港应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
金所涉股份发行完成后的30日内,将现金对价部分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漕总公司指
定账户。若上海临港未能成功募集配套资金,或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尚不足以支付
本协议约定现金对价,则上海临港应以自有资金,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中
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应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
     5、损益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应由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机构于交割审计基准日对标的
资产进行审计,以明确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损益的享有或承担。自评估基准日起至
交割审计基准日止,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及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增加由
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亏损及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减少由漕总
公司承担,漕总公司应按本次交易中出让的股权比例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补
足。
     6、合同的生效条件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自下
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本次交易取得上海临港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交易取得漕总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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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标的公司有权机构同意标的资产转让;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准;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 《盈利补偿协议》具体内容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8年12月4日,上海临港与漕总公司签订了《盈利补偿协议》。
     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本次交易采用假设开发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结论的交易标
的
     本次交易漕总公司下属拟注入资产中,合资公司65%股权所含存货及投资性
房地产科目项下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新洲大楼项目及东兰路111弄
13-15号底层及1-5号底层及古美路491弄23-25号底层的住宅)和长期股权投资—
光启公司55%股权所含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高
科技园公司100%股权所含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包括住宅之配套店铺或商场,不包括住宅及科技绿洲三期一B标23幢房产)和
长期股权投资—科技绿洲公司90%股权所含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的房产及其
土地使用权、科技绿洲公司10%股权所含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的房产及其土地
使用权系采取假设开发法、收益法进行评估。除上述资产(以下合称“承诺补偿
资产1”)外,漕总公司下属拟注入资产及其相关项目均不存在采用假设开发法、
收益法确定评估结论的情况。
     (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本次盈利补偿期限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2)漕总公司承诺其所持合资公司65%股权、高科技园公司100%股权及科技
绿洲公司10%股权中按假设开发法、收益法评估的物业资产(以下简称“承诺补
偿资产1”)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承诺补偿资产1实际实现的收入(含承诺补偿资产1
更新改造新增面积收入及承诺补偿资产1对应的押金利息收入)-承诺补偿资产1
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运营费用(含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税金及附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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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对应物业资产的折旧额(包括更新改造成本对应的折旧额)],以下简称“累
积承诺利润”)不低于1,876,297,557.00元。
     3)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满当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承诺补偿资产1
在业绩承诺内合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承诺补偿资产1在补偿期限内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
见中的数字为准,以下简称“累积实际利润”)与上述第2条累积承诺利润的差
异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漕总公司承诺,若承诺补偿资产1在补偿期限内累积实际利润未能达到累
积承诺利润,则漕总公司应按如下计算方式以相应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作为支付
对价向漕总公司发行的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漕总公司
应当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承诺补偿资产1对应的评估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
应的发行价格×(累积承诺利润-累积实际利润)÷累积承诺利润
     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
     5)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累积实际利润的专项审核意见后的
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述第4条公式计算并确定漕总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
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并且由上市公司在该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
召开董事会审议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该应补偿股份并
予以注销的事宜。漕总公司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回购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上
市公司共同办理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
     6)漕总公司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第4
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
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第4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
或转增比例)。
     (3)业绩承诺期满的减值测试安排
     1)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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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补偿资产1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承诺补偿资产1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漕总公司应当对公司就该等资产
减值部分另行补偿:
     ①承诺补偿资产1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承诺补偿资产1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
额
     ②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由漕总公司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
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在任何情况下,因累积实际利润不足累计承诺利润及因减值测试而发生
的股份补偿总数合计不超过漕总公司以按照承诺补偿资产1认购取得的公司的股
份总数(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限,不足部分由漕总公司以该等资产取得的公
司支付的现金对价为限进行现金补偿。
     3、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结论的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漕总公司下属拟注入资产中,合资公司65%股权所含存货科目项下
的新洲大楼项目和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项下东兰路111弄13-15号底层及1-5号底层
及古美路491弄23-25底层的住宅、高科技园公司100%股权所涉存货科目下住宅
(不包括住宅之配套店铺或商场)及科技绿洲三期一B标23幢房产系采取市场法
进行评估。除上述资产(以下合称“承诺补偿资产2”)外,漕总公司下属拟注
入资产及其相关项目均不存在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结论的情况。
     (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补偿资产2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承诺补偿资产2期末发生减值,漕总公司应当对公司就该等资产减值部分
另行补偿:
     ①承诺补偿资产2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承诺补偿资产2期末减值额÷本
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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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由漕总公司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
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在任何情况下,因减值测试而发生的股份补偿总数合计不超过漕总公司
以按照承诺补偿资产2认购取得的公司的股份总数(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限,
不足部分由漕总公司以该等资产取得的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为限进行现金补偿。


     四、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漕总公司的说明,截至说明出具之日,漕总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鉴于漕总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漕总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
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海临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漕总公司持有上海临港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
     根据临港资管的说明,截至说明出具之日,临港资管持有上海临港
403,473,115股A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临港资管于本次
交易前所持上海临港的所有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浦江公司的说明,截至说明出具之日,浦江公司持有上海临港
118,137,384股A股股份。其中,限售股为118,137,384股,占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10.55%,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20年1月6日。本次交易完成后,浦江公司于本次
交易前所持上海临港的所有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 资金来源
     漕总公司在本次收购中以合资公司65%股权、高科技园公司100%股权以及
科技绿洲公司10%股权作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向漕总
公司支付现金对价279,338.30万元,不涉及收购人向上市公司资金支付事宜,故
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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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完成本次收购后的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 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
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 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需要进行重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调整上市公司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
     (四) 公司章程修订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
     (五) 员工安置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员工
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六) 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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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
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的
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临港章程的要求,保证上海临港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
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1、人员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
独立于本公司。
     2、资产完整: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的资产完整,保证不占用其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海临港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单独
或一致行动的途径或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海临港关于资
产完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3、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海临港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公
司不与上海临港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依法独立纳税;本公
司保证上海临港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海临港的资金使用。
     4、独立经营能力: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以及拥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上海临港在采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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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保证避免与上海临港发生同业竞争,严
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
     5、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法人治理机构、组织机构的独立、完整,
本公司与上海临港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二) 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1、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
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
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
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漕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
但该述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关联交易规范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情形,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临港集团、漕总公
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进一步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临港集团
将继续严格履行临港集团前次重组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漕总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履行本次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临港集团将继续严格履行临港集团前次重组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临港集团前次重组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临港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相关股东、董事依法行使股东
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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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临港集团及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
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临港集团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临港集团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宜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
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
或交易。”
     根据漕总公司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漕总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相关股东、董事依法行使股
东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上海临港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海临港进行关联交
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临港及其
子公司以及上海临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海临港第一大股东地位,损害上海临港及其子公司
以及上海临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和上海临港就相互间关联事宜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
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
或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临港集团的关联交易将
减少;上市公司与漕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但该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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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将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同业竞争及规范措施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港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临港资管及浦江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46.58%的股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临港集团是上海市国资委下
属的以园区开发建设为主业的功能类企业集团。临港集团已在临港、漕河泾、松
江、浦江、康桥、南桥、自贸区、枫泾等区域开发建设了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范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保税港区、新兴产业园等各种类
型的产业园区。
     本次交易前,临港集团下属的松江园区、浦江园区、康桥园区、南桥园区、
自贸区(洋山)陆域部分由上市公司经营。
     除上海临港下属公司开发的园区外,临港资管、临港集团的其他下属园区的
情况如下:
     (1)临港产业区
     临港产业区,由临港集团自身及其下属的相关公司负责开发,包括临港新兴
产业园、临港再制造产业园、临港装备产业区、临港泥城社区、临港芦潮港社区、
临港书院社区、临港万祥社区等。
     其中,临港泥城社区、临港芦潮港社区、临港书院社区、临港万祥社区等相
关社区受上海市政府委托,承担了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开发主体负责相应区域的
整体规划定位、市政建设、公共配套、企业管理、统计预算等政府职能。这些社
区系为临港产业区提供生活生产服务的综合社区,主要从事建设动迁安置房、市
政道路、绿地公园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临港新兴产业园、临港再制造产业园、
临港装备产业区主要产品的物业形态为工业物业,目标客户为重装备产业、新兴
产业的制造基地,其共同特征是:空间规模大,地面承载重,海运需求明显。
     因此,临港产业区主要为开发工业厂房,与上海临港下属园区在区域位置、
业务类型、物业形态及客户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漕河泾园区
     漕河泾园区主要由漕总公司负责开发,系上海改革开放早期设立的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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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从客户类型来看,漕河泾园区的客户多为世界500强企业,上海临港下属园
区的客户多为中小型企业;从租售价格来看,漕河泾园区的租赁价格主要集中在
2.5-5.0元/天/平方米,市场出售价格主要集中在25,000-45,000元/平方米;而上海
临 港 下 属 园 区 的 租 赁 价 格 普 遍 为 1.5-3.0 元 / 天 / 平 方 米 , 出 售 价 格 普 遍 为
15,000-25,000元/平方米;从租售模式来看,漕河泾园区以物业出租为主,上海
临港下属园区以物业出售为主;从土地类别来看,根据《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2
版)》,漕河泾园区属于土地一类类别或土地二类类别,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
司涉及园区对应土地属于土地三类类别。虽然漕河泾园区与上海临港在客户类
型、租售价格、租售模式、土地类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同业
竞争;但随着漕河泾园区未来物业形态、价格水平及经营策略的可能变化,亦不
能排除其可能存在与上海临港的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此外,根据1990年4月上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
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漕总公司主要负责漕河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
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其他综合服务,并行使市政
府授予的部分管理事权,包括外资项目初审权、入区项目规划方案预审权、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在地化统计及人才引进等。因此,漕河泾园区在一定程度
上代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能,在完成相关政府职能梳理完毕之前,暂不适宜纳入上
市主体范围。
     (3)其他园区
     除上述园区外,临港集团下属其他负责开发的工业园区包括桃浦智慧城、盐
城园区、海宁园区、枫泾土木金园区、临港科技创新城、临港创新创业带、大丰
园区、宝山城工园、宝山南大园区、长兴科技园。该述园区的基本情况如下:
   园区名称              项目位置              开发主体                园区开发阶段
                                        上海桃浦智创城开发建       建设投入期,尚未实现
  桃浦智慧城       上海普陀桃浦镇
                                            设有限公司                     盈利
                 江苏盐城经济技术开     盐城漕河泾园区开发有       土地二级开发业务未
   盐城园区
                       发区                   限公司                   实现盈利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
                                                                   土地二级开发业务未
   海宁园区      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     发区海宁分区经济发展
                                                                       实现盈利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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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名称              项目位置          开发主体            园区开发阶段
  枫泾土木金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枫泾   土地二级开发业务未
                  上海金山区枫泾镇
    园区                              新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实现盈利
  临港科技创                          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
                 上海南汇新城主城区                             开发建设中
    新城                                济发展有限公司
  临港创新创                          上海临港创新经济发展
                   上海临港产业区                               开发建设中
    业带                                  服务有限公司
                                      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
   大丰园区        江苏盐城大丰区                               开发建设中
                                        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宝山城工园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          临港资管            开发建设中
  宝山南大园                          上海临港南大智慧城市
                  上海宝山南大地区                               拿地阶段
      区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长兴产业园   上海临港长兴经济发展
  长兴科技园                                                     拿地阶段
                         区                 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上园区项目尚在拿地阶段、开发建设阶段或
建设投入期,其土地二级开发业务尚未实现盈利或盈利水平较低,另外,盐城园
区、海宁园区、大丰园区处于上海区域外。但是,随着该等园区未来土地二级开
发业务发展,不能排除这些园区可能存在与上海临港的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交易后,临港集团下属漕河泾园区土地开发业务资产将注入上市公司,
将进一步减少临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临港集团的承诺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临港集团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继续严格履行临港集团在本次重组前出
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①临港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临港
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
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
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
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若临港集团及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产业地产二级
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
的,则临港集团及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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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临港投资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③临港集团不会利用从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或参与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④若因临港集团或其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临港投资及其下属子公
司权益受到损害的,临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⑤对于目前已处于筹建阶段的从事产业地产开发的相关子公司(包括桃浦智
慧城、盐城园区、海宁园区),临港集团承诺2021年6月25日前,在其主营业务
实现盈利并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计/
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⑥自2015年7月起至今,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临港集团作为
上海市政府下属功能性平台企业,承接了大丰园区、临港科技创新城及临港创新
创业带的前期开发任务,并由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分别负责具体实施。临港集团承
诺,在上述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取得土地资源、剥离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并实现盈
利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市公司。
     ⑦若因临港集团或其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
的,临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在上述承诺函的基
础上,临港集团于2018年9月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①临港集团以及临港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继续严格履行已作
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②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下属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
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
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
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
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③若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涉及产业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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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临港及其下
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
子公司。
     ④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
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
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⑤对于正在设立项目公司或处在拿地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园区(包括枫泾土
木金园区、宝山城工园、宝山南大园区、长兴科技园),临港集团承诺五年内,
在上述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取得土地资源并实现盈利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
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⑥若因临港集团或临港集团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
到损害的,临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临港集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①临港集团以及临港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继续严格履行已作
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②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
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
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
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③若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产业
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
在竞争的,则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
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若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认为该等项目暂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业务规划或投
资标准的,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可以对项目进行前期培育,但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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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其下属子公司有权要求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在该等项目符合上市
公司投资条件后,无条件配合上市公司将该等资产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
转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④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
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
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⑤对于临港集团或临港集团下属企业正在设立项目公司或处在拿地及开发
建设过程中的园区(包括枫泾土木金园区、宝山城工园、宝山南大园区、长兴科
技园),临港集团承诺五年内,在上述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取得土地资源并实现
盈利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市公司和/或
其下属子公司。
     ⑥若因临港集团或临港集团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
到损害的,临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漕总公司的承诺
     漕总公司作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①漕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
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
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
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
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若漕总公司及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产业地产二级
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
的,则漕总公司及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
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③漕总公司不会利用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或参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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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④若因漕总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
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漕总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漕总公司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①漕总公司及漕总公司下属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临港及
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
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
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
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若漕总公司及漕总公司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产业
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
在竞争的,则漕总公司及漕总公司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
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若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认为该等项目暂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业务规划或投
资标准的,漕总公司及漕总公司下属企业可以对项目进行前期培育,但上海临港
和/或其下属子公司有权要求漕总公司及漕总公司下属企业在该等项目符合上市
公司投资条件后,无条件配合上市公司将该等资产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
转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③漕总公司不会利用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或参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④若因漕总公司或漕总公司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海临港权益受
到损害的,漕总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高科技园公司与漕总公司、临港资管、工开发、科创中心签署的资产
托管协议
     为解决临港集团、临港资管、漕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及本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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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资产外)在漕河泾园区的物业资产与未来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高科技园公司与漕总公司、临港资管、工开发、科
创中心分别就漕总公司持有的钦州北路1188号1-3幢全幢房屋以及虹梅路2008号
3幢全幢房屋,科创中心持有的桂平路680号32-33幢的3-6层、7A层、8B层及桂平
路481号15幢5-6层,临港资管持有的宜山路900号 2幢全幢房屋以及工开发持有
的田林路487号26幢全幢房屋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由高科技园对上述资产
进行托管。
     综上,临港集团及漕总公司均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细化,本所律师认为,细化后的承诺符合上述规定的要
求,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临港集团及
其下属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八、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
过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如下: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1、收购人漕总公司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漕总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漕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
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临港资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临港资管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临港资管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
大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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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 年 12 月 18 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海临港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港投资受让临港资管持有的君
和基金 17.78%财产份额,对应人民币 5 亿元认缴出资额(未实缴),详见上海
临港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4 号】)。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临港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海临港已完成了相关资产的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2)2017 年 12 月 18 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上海临港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港投资与控股股东临港资管、关联方上海电
气共同发起设立申创基金。申创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
42.1 亿元;基金有限合伙人(LP)出资 42 亿元,其中临港投资拟出资 5 亿元,
临港资管拟出资 5 亿元,上海电气拟出资 5 亿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为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管理中心,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1000 万
元,其中临港投资出资 200 万元,详见上海临港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7-065 号】)。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临港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临港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正在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为避免临港资管与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经上市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临港资管与上
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国际科技城”)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临港资管将其合法持有的坐落于上
海市陈行路 2388 号 5 幢 1-6 层、11-12 层及 7 幢全幢的房屋建筑物之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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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浦江国际科技城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临港资管不再持有托管资产之日止,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
关联人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号】)。因临港资管已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将托管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临港资管不再拥有托管资产的所有
权,2018 年 8 月 10 日,临港资管与浦江国际科技城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并终止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的原协议。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 24 个月内,临港资管及其
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
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3、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浦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2016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临港向浦江公司发行 118,137,384 股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6,609,808 股普通股(A 股)新股募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 24 个月内,浦江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
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 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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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
的行为。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介机构、相关经办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应对自本次交易停牌日(2018 年 6 月 15 日)前六个月即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一) 收购人漕总公司
     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关              交易时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交易证券                                    账户余额
                 联关系                  区间       股数       股数

            漕总公司之副总              2018.4-
  叶勉                       上海临港                900        900        500
            经理胡缨之配偶              2018.11

 孙雯莉     漕总公司之监事   上海临港    2018.3     1,200        0        1,200

            漕总公司之监事
  陆毅                       上海临港    2018.6     1,200        0        1,200
             孙雯莉之配偶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
事、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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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之临港资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临港资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临港资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关                               累计买    累计卖
  姓名                         交易证券   交易时间区间                         账户余额
                 联关系                                    入股数    出股数

              临港资管之监事
  李励                         上海临港   2018.1-2018.3     500       1800         0
               沈红卫之配偶

              临港资管之董事
 葛秀芳                        上海临港   2018.3-2018.11   2,400      900        1,500
              长张四福之配偶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临港资管及其董事、
监事、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 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之浦江公司
     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浦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
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 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
     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知情人员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                                累计买    累计卖
   名称                        交易证券   交易时间区间                         账户余额
                 关联关系                                  入股数    出股数

               本次交易之中
 国泰君安                      上海临港   2017.12-2018.6   170,800   164,900     6,000
                介机构之一

 国海金贝

壳 8 号(策    收购方财务顾

略稳健)集     问国海证券的    上海临港   2018.5-2018.6     7,000     5,600      1,400

 合资产管        资管产品

  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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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中介机构及其知情人
员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的自查期间内,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本次收
购涉及的中介机构、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
内幕交易,不存在在收购过程中利用内幕消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违法行
为。


       十、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1、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根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其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具备从事本次收购业务的执业资格。
     3、本所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具备从
事本次收购业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漕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临港资管、浦江公司具
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