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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旅B股: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5月修订)2019-05-28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简称“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为: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

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

督和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

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

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

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具体起草

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八)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九)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

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

评估结果;

    (十一)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

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

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