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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上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 上普 *ST 沪普 B    公告编号:临 2017-040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
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诉讼情况。年报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天科技诉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
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9 月被上海市高院受理,标的金额约 3.9 亿
元,约占公司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30%,影响重大。请补充披露:(1)前述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前述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请测算该诉讼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程度,是否对以后年度损益构成影响;(3)
结合与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诉讼等各重要时点的披露
情况,说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充分提示了相关风险。
      回复: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诉浙江大
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卫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仙居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公司信息披露如下:
      2016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临 2016-013)。普天能源与浙江大卫公司、仙居发展公司因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天能源于 4 月 25 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
书【(2016)沪 01 民初 105 号】,涉案本金人民币 130,182,000 元。鉴于普天能源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为避免被申请人将采取规避措施,隐匿资产,因此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了暂缓披
露措施,在此期间未发生信息提前泄漏的情况。
      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临 2016-037)。普天能源就上述同一事实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向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天能源于 9 月 18 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沪民初 27 号】,涉
案本金人民币 268,023,500 元。
      2016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临 2016-048)。普天能源于 10 月 27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
诉讼请求,变更后本案本金为人民币 390,158,862.18 元。普天能源于 11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沪民初 27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普天能源的起诉。普
天能源因不服该裁定,于 11 月 4 日将上诉状递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上诉状于 11 月
29 日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撤
诉的公告》(临 2016-049)。由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审理,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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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能源向台州中院寄送撤诉申请书,于 12 月 14 日收到了台州中院送达的(2016)浙 10 民
初 735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普天能源撤诉。
     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临 2017-013)。普天能源于 3 月 1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6)最高法民终 8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
27 号之二民事裁定,并且本案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
进展的公告》(临 2017-038)。公司与普天能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能源管理建设合
同》项下公司对浙江大卫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予普天能源。因此,普天能源于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本金为人民币 588,318,006.38 元,普天能源于 5 月
22 日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2、公司已对浙江大卫公司、仙居发展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根据律师意见,已保全财
产的评估价值基本可以覆盖债权金额。由于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案是否对以后年度损益构成影响。
     3、201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
告》(临 2012-042)。2012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浙江大卫公司、普天能源签订《仙居新区
“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普天能源与浙江
大卫公司、仙居发展公司签订主合同附件七《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建设担
保合同》,约定由仙居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在公告中说明存在因不可抗力原因
以及国家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投资、经营无法履行的风险。
     直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浙江大卫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普天能源
遂向法院起诉。同时在公告中说明由于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
讼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关于存货减值。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 5.82 亿元,已计提
减值准备 3.82 亿元,较去年增加 1.93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存货减值计提的标准,2016
年减值计提比上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公司在 2017 年有无转回的计划。
      回复:
     1、公司存货减值计提标准为: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
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
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016 年公司存货减值计提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如下:
     (1)公司对发出商品时间超过二年以上的,经过梳理发现,截至 2016 年底大部分电子
类产品已经淘汰或被新技术产品替代,经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判断基本已无法实现销售,且
收回的可能性较小,2016 年对该部分发出商品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公司对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和原材料进行了梳理,一年以上的通信类、电子类存
货大部分属于老旧技术类产品,已经被市场淘汰或被新技术产品替代,已无使用价值和销售
价值,根据技术部门的判断进行了减值计提。
     3、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经判断均为无使用价值和销售价值的技术淘汰类产品,公司
在 2017 年度无转回的计划。
      三、关于应收账款减值。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7.56 亿元,
已计提减值准备 3.44 亿元,较去年增加 1.30 亿元,其中主要系单项计提大幅增加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账龄、交易对方当前状况,大
额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公司在 2017 年有无转回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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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公司 2016 年大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如下:
     1、自 2014 年 8 月,公司与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经贸”)开始
进行业务往来,签订产品贸易框架协议。2015 年 7 月,华诚经贸首次出现回款不及时的情
况,公司立即终止了与华诚经贸的剩余合作项目。自与华诚经贸停止后续合作后,公司一直
积极催收相应应收款项。截至 2015 年底,公司对应华诚经贸应收账款余额为 6,340 万元,
账龄为 1 年以内,期末按账龄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 31.70 万元。2016 年,公司收回货款 2,350
万元,应收票据到期未能承兑增加应收款 2,038 万元,因此 2016 年期末余额为 6,028 万元。
由于 2016 年公司与华诚经贸无业务往来,经了解该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且资金出现困难。
因此公司按谨慎性原则扣减房产抵押价值后,公司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 2560.56 万元。
     2、2016 年对应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康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3,212.64 万元,账龄为 2-4 年,该笔款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 1,000 万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2,212.64 万元。自 2009 年起,宁波康兴与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开始业务往来,主要是进出口代理贸易业务,前期交易均正常。直
到 2014 年 5 月产生第一笔逾期应收款,之后公司终止了与宁波康兴的业务往来并进行催收,
收回逾期款项近 2,000 万元。2015 年,进出口公司就剩余应收账款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徐汇法院”)起诉。因宁波康兴法定代表人承诺以其自有房屋出售抵偿,公司
2015 年按照个别认定法对其计提 1000 万元应收账款减值准备。2016 年 10 月,徐汇法院判
决进出口公司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截至 2016 年底,进出口公司未能执行到相关资产。
因宁波康兴已无经营且债务较大,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按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公司贸易业务部门及进出口公司与上海中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发集团”)旗下多个相关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公司”)有业务往来。截至 2016 年底应收账
款余额 4,552 万元,账龄为 2-4 年,期初按账龄计提法计提减值。自 2014 年 5 月,相关公
司出现逾期应收款。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及进出口公司向徐汇法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涉及诉讼金额共计 4,800 万元,均已判决。由于中发集团及相关公司并未按其承诺
以及还款协议履行,也无实质的查封资产。因此,公司根据资产情况及现有状况、结合律师
意见书,根据谨慎性原则,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4,125 万元。
     4、2016 年期末对应温州帝嘉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嘉豪公司”)应收账
款余额为 1,509.59 万元,账龄为 4-5 年,期初已计提坏账准备 1,358.63 万元(90%),本期
计提坏账准备 150.96 万元。自 2009 年起,公司及进出口公司与帝嘉豪公司、温州瓯哥华对
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哥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主要是进出口代理贸易业务。
2012 年,帝嘉豪公司出现逾期应收款。2012 年 11 月,公司及进出口公司向徐汇法院起诉,
并对帝嘉豪公司、瓯哥华公司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两家公司名下的房产各一套。2013
年 4 月 26 日,徐汇法院判决公司及进出口公司胜诉。2013 年 8 月底,公司及进出口公司向
徐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公司根据律师建议,按个别认定法计提 90%坏账准备。
2016 年,该案件无进展,公司预计未来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天山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因 2016
年出具清算报表,影响当期损益,调整计提减值准备 2,067.65 万元。
     6、由于公司账龄计提坏账政策五年以上按 80%计提,已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自
2015 年起,公司对达到 5 年以上的应收款按个别认定法 100%计提减值。2016 年,对 5 年
以上的应收账款个别计提 435 万元坏账准备,该类应收款均已过诉讼时效,难以收回。2017
年无收回计划。
     对于上述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仍将积极催讨,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在
2017 年无转回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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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职工住房贷款。截至 2016 年年末,公司为职工购房贷款余额 1078.74 万元,
前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公司补充说明,该项业务是否合规,全额计提减值的原因,
公司后续的回收计划。
     回复: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国务院、上海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决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这一大背景下,公司决定停止员工住房实物分配,将自建的住宅楼向
社会公众出售。但与此同时,公司员工获悉系统内其它单位仍未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因此在
公司内部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和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公司于 1997 年根据国家、地方住房政策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出台了《公司员工贷款购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操作程序》(邮通行政发〔1997〕
15 号),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作了积极的探索改革,本着“企业出一点、员工出一点”的
原则,根据公司财力、员工的住房情况,自 1997 年至 2003 年期间,逐步地、分期分批地为
员工个人购房提供无息专项贷款,从而鼓励员工自主购房、改善住房条件。购房贷款执行期
间,公司先后有 214 名员工获得了购房贷款,约占员工总数的 15%。其中 90%以上为一线
的普通员工,发放购房贷款共计 16,813,098 元。第一笔贷款发放在 1997 年,最后一笔贷款
发放在 2003 年 10 月。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214 人偿还了贷款额应还部分,共计还贷额为 6,025,697.72
元,贷款余额为 10,787,400.28 元。2013 年,公司已对贷款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房贷
已全部到期,后续无收回计划。
     五、关于公司季度业绩不均衡。公司四个季度分别实现收入 2.01 亿元、1.97 亿元、1.12
亿元和 1.88 亿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26 万元、528 万元、-4145 万元和-43690 万元,
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主营净利润不匹配。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各季度
业绩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季节性;(2)经营活动现金流与主营利润不匹配的原因。
     回复:
     2016 年,公司经营业务以轨道交通、商业自动化、通信安防、能源集成、园区管理等
为主,不存在季节性差异。
     1、公司各季度业绩差异较大的原因:
     (1)轨道交通项目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项目执行周期较长,因此在收入上会造
成不均衡情况。
     (2)自第三季度起,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停止部分业务模式,导致收入及利润下降。
     (3)第四季度是由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引起的亏损。
     2、2016 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数,其原因主要为:
     (1)2016 年度收到轨道交通运营项目预收款增加 4731.30 万元。
     (2)2016 年公司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收回以前年度逾期应收款项约 8000 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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