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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上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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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天邮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B 座 1502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2 Building B,Oriental Financial Plaza,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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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香港商报》刊登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议案、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7 年 8 月 12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
了披露。同日,公司还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
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治义担任主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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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94,334,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428%。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与会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
章程》的规定的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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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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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张云帆


                                                                钱小宁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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