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上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18-08-28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内

部审批流程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

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期限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